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为防范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现就涉及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有关法律风险提示如下:
一、以下行为属于养老保险欺诈骗保行为:
(一)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病退资料等,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通过伪造、变造工龄资料,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三)通过伪造、变造档案,出具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个人及单位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四)通过伪造、变造档案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谎报、隐瞒个人及单位信息,申请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五)通过隐瞒死亡或者服刑等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六)通过隐瞒事实,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
(七)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发生欺诈骗保行为,将会承受以下处罚:
(一)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案例:
(一)虚构劳动关系补缴转移被判刑某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比对发现部分人员涉嫌违规补缴骗取养老保险,经查,不法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后,为个人异地虚构劳动关系后违规补缴并转入养老保险关系骗取养老金,人社部门全额追回被骗取基金,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最终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6名当事人四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共22000元。
(二)改大年龄办理提前退休被判刑某参保人通过提交修改了出生时间的虚假身份材料,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基金。后被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发现其造假情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其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四年。
(三)伪造材料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被判刑某市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审核”业务时,发现部分申请材料存在公章造假的嫌疑。经人社部门实地调查发现,缴费人均非申请材料中所列单位的职工,是不法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后,为个人伪造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参保,领取养老金。最终该中介机构有关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
(四)隐瞒家属死亡事实冒领养老金被判刑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陈某去世后,其家属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并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时提供虚假的健在证明,冒领养老金。人社部门通过跨部门信息比对发现,陈某在有关部门系统登记状态为已死亡,于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陈某家属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请你单位高度警惕各类养老保险欺诈骗保行为,加强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增强风险意识、法纪意识,共同维护好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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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养老
转载自三秦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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