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
按照西安市人社局有关工作安排,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工伤、失业保险业务办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不得为用人单位代缴工伤、失业保险。
二、各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劳动者到陕西省外(不包括境外)就业的,严格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失业保险。
三、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给员工须同时参加工伤、失业保险,不得选择性参保。
四、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在核查工作中应收集各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备后期工作核查。
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已违规办理参保的人员,立即开展自查整改,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送至西安市未央区政务服务大厅5楼27、28号窗口。未按时自查、报送整改报告的单位,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附件:
附件1: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工伤失业保险业务办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2:自查自纠报告要点
附件3:自查情况总表
附件4:本次清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社会保险业务单位名单
附件5:本次清理跨地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附件6:整改人员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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