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7年底、北京受灾缴存员工可全额提取公积金余额、多地社保&公积金政策调整......
- 分类:行业新闻
- 作者:金桥人力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8-07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7年底、北京受灾缴存员工可全额提取公积金余额、多地社保&公积金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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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政速递
◆ 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27年底。
◆ 三部门发文:明确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 五部门组织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
◆ 北京:受灾情影响较大的缴存职工,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 北京:发布新版专技类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深圳:最新!社保缴费基数部分调整。
◆ 南宁:医保缴费基数有调整!
◆ 南宁:9月1日起,广西区直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调整。
◆ 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
◆ 贵阳:商转公贷款、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调整。
01. 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2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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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三部门发文:明确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容包括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健全待遇保障机制、扎实推进参保扩面等十个方面。
明确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明确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并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
明确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省份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省份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补助。
统筹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安排和使用,确保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待遇保障方面
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待遇保障均衡。主要包括3个方面:
① 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② 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统筹现有门诊保障措施,加强保障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覆盖范围扩大到心脑血管疾病。
③ 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推进参保扩面
《通知》要求实施精准参保扩面,聚焦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确保应参尽参。
① 切实做好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
② 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③ 创新参保缴费方式,加强部门协同,探索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④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参保扩面工作成果与年度督查考核挂钩,探索促进连续参保缴费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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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五部门组织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组织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将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对接协作机制,摸清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名单,了解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产业链特点,立足业务特长,“一链一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多元化金融支持举措,优质高效服务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加大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力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围绕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链上中小微企业,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丰富金融服务策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深化产融信息对接,推动政策协同发力,不断完善金融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机制,实现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二)行动目标。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对接协作机制,摸清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名单,了解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产业链特点,立足业务特长,“一链一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多元化金融支持举措,优质高效服务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加大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力度。
二、工作举措
(三)选择重点产业链,构建融资促进生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要求,选择本地区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参与融资促进行动。要结合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等工作,依托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重点企业,进一步梳理一批在产业链上发挥强链补链稳链作用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形成产业链图谱或链企名单,摸清名单内企业基本情况,列出融资需求清单。推动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协作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邀请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融资促进行动;金融机构在自愿自主、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对接链上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有序提供专业金融服务,共同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
(四)深入调研走访,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金融机构、数字化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组成专门服务团队。针对重点产业链,深入园区、集群、企业,结合基础服务工作,拓展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帮扶和发展并举,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答疑解惑”。在企业自愿、合规安全的前提下,把握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新场景新业态,丰富信息化手段应用,多途径多方式归集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科技研发、项目参与、技术改造等方面信息,深入了解企业发展动态,深化对链对企认识,着力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五)优化授信服务策略,提升信贷融资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对企业信息和融资需求的了解,持续完善对企评价标准,积极拓展金融服务场景,结合具体产业链特点,优化授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提出针对性融资支持方案,惠及一批具有共性特征的链上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主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审批权限,丰富信贷产品,细化考核机制,重点满足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数字化转型、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融资需求,拓展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提供和支持工作,为金融机构更好服务链上中小微企业提供指导参考,帮助金融机构找准关键环节重点企业,进一步提供灵活度高、响应迅速的个性化服务,保障链、企稳定运行。
(六)完善融资增信策略,优化担保服务模式。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链上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总对总”业务模式,针对重点产业链,开展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调,提高担保效率,合理厘定担保费率,为链上小微企业批量化融资增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加大为链上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的力度,落实银担分险比例要求。支持各地为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充实资本金,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
(七)优化上市培育策略,助力对接资本市场。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摸排链上中小微企业上市意愿、经营情况等,建立上市企业后备库,实现批量纳入、分层管理、动态调整、精准服务。联合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专业机构,对入库企业进行批量“诊断”,研判企业上市、挂牌成熟度,协助企业找准板块定位,实施“靶向”改进。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鼓励基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打造属地化直接融资服务基地,着力提升专板服务能力。积极推动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入板培育,帮助企业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尽早规范财务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上市培育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阶段提供差异化服务,协助中小微企业更好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八)完善股权投资策略,激发专精特新企业。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特色产业链“揭榜”推进等活动和数字化赋能、科技成果赋智、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等专项行动,面向重点产业链上下游细分领域、场景,遴选一批肯创新、有技术、有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分链分行业常态化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鼓励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结合自身特长参与对接活动,加快培养投资产业思维、完善产业投资策略,重点为链上中小微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融通创新、协同攻关等提供融资支持,激发涌现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发挥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早投小投创新”力度,重点支持链上中小微企业,有力支撑产业链强链补链稳链。
(九)丰富综合服务策略,支持多样化融资需求。调动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为链上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匹配多元化金融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链上游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为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继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政策。优化结售汇服务和相关授信管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适的外汇避险产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中小微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融资租赁公司丰富业务模式,对中小微企业配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生产设备等予以支持。期货公司立足期货及衍生品,强化对企风险管理、库存管理等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平滑利润波动、稳定生产经营。
三、保障措施
(十)强化组织协调保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保持日常沟通,及时研究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方案,以“见实效”为目标,灵活多样开展行动。
(十一)加强政策协同保障。国家层面,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财政部门之间深化对接合作,加强政策协同、业务联动,及时发现问题,共同推动解决。用好用足存款准备金降低释放的长期资金,以及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带动信贷投放稳定增长。鼓励各地将中小微企业贷款相关奖补、风险补偿、股改挂牌上市奖励等支持政策与融资促进行动衔接匹配,协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深耕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升专业化特色化服务能力。
(十二)做好培训服务保障。将融资培训服务作为“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重要内容。做好中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扩大对企服务覆盖面、推动对企培训精细化。帮助中小微企业了解融资支持政策、熟悉金融服务产品、培养信用风险管理意识。丰富培训方式和内容,采取集中培训、网络课堂、融资沙龙、送课上门等方式,针对同一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提供融资规划、信贷通识、融资租赁、期货外汇、股改推进、股权投资引入、上市挂牌辅导等培训内容,加强融资经验交流,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能力。拓展培训对象,对金融机构开展产业政策培训,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产业能力。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融资促进行动的跟踪分析,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年底前,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融资促进行动开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工作走深走实。
04. 北京:受灾情影响较大的缴存职工,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今日(8月7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帮扶救助受灾企业及缴存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其中强调,受灾情影响较大、导致急需大额资金支出的缴存职工,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对暂时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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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北京:发布新版专技类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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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深圳:最新!社保缴费基数部分调整。
今日,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缴费及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
为减轻本市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各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基数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本市202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5563元、折算为12964元/月(四舍五入)的标准计算。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国家、广东省及本市关于医保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基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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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南宁:医保缴费基数有调整!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公布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关标准的通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3年度缴费基数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标准,其中涉及“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7268元(6439元/月)计算。
缴费基数上下限计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上限按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缴费下限则按照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23年度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9317元/月和3863.4元/月。
调整时间和调整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参保的在职人员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已由自治区医保局统一完成调整。南宁市将从2023年8月起按照新的缴费基数核定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金额,并于次月进行2023年1-7月的缴费基数差额调整,各用人单位无需另行申报。
各类人员缴费标准,扫码查看:
08. 南宁:9月1日起,广西区直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调整。
为加大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更好满足缴存人租赁商品房资金需要,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自2023年9月1日起,缴存人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无住房,因租住商品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每人每月租房提取额上限由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
二、鼓励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住的房屋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以南宁市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可按照已备案的租金价格计算租房提取额度。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每月提取金额合计数不超过已备案的租赁住房每月租金价格且不超过3,000元。
三、租房提取额度计算方式
同一个自然月内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应选定同一种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计算方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未进行调整的提取条件、提取频次等仍按照现行管理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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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变。
为进一步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问题,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自2023年8月7日起,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改善性住房时,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房(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10. 贵阳:商转公贷款、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调整。
2023年8月1日起,贵阳暂停商转公贷款预约登记和受理,此外还将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支持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既提又贷”、降低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缩短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限制、取消异地贷款的户籍地限制。
关于暂停商转公贷款预约登记和受理的公告
今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率持续高位运行。截至2023年6月30日,个贷率已达99.31%,持续三个月高于95%。为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行商转公贷款动态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暂停商转公贷款预约登记和受理。待个贷率降至95%以下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及时恢复商转公贷款预约登记和受理。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的通知
一、支持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既提又贷”。缴存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下同)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超过1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降低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20%,利率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三、缩短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限制。缴存职工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限制,由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四、取消异地贷款的户籍地限制。省内其他市(州)和省外缴存职工在贵阳贵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户籍地限制。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7月31日停止执行。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文字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家医疗保障局、工信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本地宝、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本地宝、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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